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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发布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告

证券日报 | 2020-07-02 13:20:06

证券代码:600989 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14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宝丰集团于 2020年 5月 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时,由于工作人员误操作,宝丰集团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出现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宝丰集团增持情况

基于宝丰集团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的预期,并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宝丰集团及其关联方边海燕女士计划自2019年11月18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宝丰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6亿元;边海燕女士拟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不超过4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2月15日披露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本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

2020年 5月 14日,宝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在实施增持本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本公司股票42,1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 9.28 元/股。当日,宝丰集团买入公司股票8,436,724股,买入成交均价为9.253元/股,本次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获得收益 1136 元,按规定此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4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8条的规定,宝丰集团 2020年 5月14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获得收益1136元,按规定此收益归公司所有。

2、宝丰集团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就上述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 标签:宝丰能源,误操作,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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