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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审委制度成历史! 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日报 | 2019-12-30 09:50:08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发审委制度成历史

我国的发审委制度,已有26年的历史。

1990年,沪深交易所相继成立;3年之后,也就是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993年6月份,为提高新股发行工作的透明度,证监会决定成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内部工作机构,行使证监会赋予的职权,负责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不过,创立之初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并没有对外公布。直到200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当年成立的第六届发审委25名委员的名单才正式公开,其中兼职委员12名,专职委员13名。

根据证监会官网2013年7月3日发布的《发审委制度的历史和作用》一文,经过对企业的审核,发审委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确定复审结果,并根据复审结果对证监会发行部提出的预审意见进行认可或修改,出具复审意见书。

发审委委员人员构成方面,除从证监会、证券委办公室人员中聘任外,主要从国内金融、财会、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发审委委员每届20名、任期一年。第一届发审委中,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占50%。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以及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在发审委条例阶段,为了增加审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委员在组成上更具有代表性,扩大了证监会会外委员的比例。这一阶段分别组成了第四届、第五届发审委,每两年一届,每届委员共80名。

2003年12月份,发审委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每届任期1年。

2009年创业板推出,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则于当年8月份成立,共有35名委员,其中,其中证监会兼职委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专职委员2名,证监会之外的专职委员21名、兼职委员9名。

与主板发审委相比,创业板发审委增加了行业专家委员,是为了更专业地把握企业审核工作。

按照当时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2017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明确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业界将其称为“大发审委”,共有委员63人。

目前正在履职的是第十八届发审委。根据证监会今年2月1日发布的公告,第十八届发审委聘任的委员共有21名。

不过,就在发审委制度将成为“过去式”前夕,今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顺利平稳推进,提高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证监会正在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增补委员。此次公示的增补委员候选人共23名。

审核权下放

发审委制度是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行使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密切相关。不可否认的是,自设立以来,发审委制度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注册制即将分步全面实施的当下,取消发审委制度,将权力下放到交易所也在业界的意料之中。

那么,取消发审委制度,是否意味着拟上市企业不需要经过审核,直接就能上市呢?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下,并不是说拟IPO企业不需要经过审核。以前是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注册制下是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只是审核权的下放,不是说取消审核。”

以科创板为例,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证监会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上交所建议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防范利益冲突。

“简化证券发行条件是尊重市场、尊重投资者、提升效率的具体表现,这表明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市场各参与方的素质均在不断提升。”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将会更加精准要求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职。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实施注册制能够有效缓解IPO“堰塞湖”现象,以市场化选择的方式促使市场资金流向优质企业,加速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朱宝琛)

  • 标签:股票发审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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