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诈骗36亿!特大非法集资案21人被判刑,曾说有矿要上市
中国基金报记者吴羽
沈阳“华玉黄金”特大非法集资案近日宣判,21人被判刑。
据了解,沈阳“华玉黄金”在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以购买黄金为名,虚构将资金投资于铁矿、股权等事实,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招揽集资,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共计非法吸收3824名群众的集资本金36.96亿元,已偿还集资本金27.38亿元,并累计支付集资利息5亿元。截止2015年4月8日,还有1594名集资群众的集资本金9.58亿元尚未偿还,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黄金价值后,实际占用集资群众的本金5.38亿元。
一、非法集资36.96亿
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李淑敏等两名高管犯集资诈骗罪,19名经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他们到底非法集资多少资金?
答案是:非法吸取3824名群众36.96亿元(人均96.66万元),还欠1594名群众5.38亿元(人均33.7万元)。
据统计,辽宁金玉华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和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长期以来,以购买黄金理财为名,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招揽集资。
经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金玉华及华玉公司共计吸收3824名群众的集资本金36.96亿元,已偿还集资本金27.38亿元,并累计支付集资利息5亿元。
截止2015年4月8日,还有1594名集资群众的集资本金9.58亿元尚未偿还,华玉公司已累计支付该部分集资人利息3亿元。在该部分集资群众中,持有黄金的集资群众409人,共计持有黄金479.56千克,按目前黄金价格240元/克计算,共计价值1.15亿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黄金价值后,华玉公司实际骗取被害人5.38亿元。至今无法追回。
被告人刘旭于2013年7月1日通过刘景辉招聘进入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刘景辉助理,由刘景辉安排其进行财务相关工作。刘旭任职期间,共计吸收1594名社会公众的集资款9.58亿元未予以偿还。该部分集资款已累计支付集资人利息3亿元。在该部分集资群众中,持有黄金的集资群众409人,共计持有黄金479.56千克,按240元/克计算,共计价值1.15亿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黄金价值后,刘旭实际占用集资群众的本金5.38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淑敏、刘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诈骗?
非法吸取金额近37亿元,这21人到底是如何做到的?
裁定书显示,上述二公司长期以来,以购买黄金为名,虚构将资金投资于铁矿、股权等事实,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招揽集资,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有投资人表示,根据宣传参加黄金理财,月月有利息,投100万元一年可挣12万元。于是借钱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7日,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7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赵锦星(马来西亚籍)。
在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对外公开宣传,以购买黄金为名,虚构将资金投资于铁矿、股权等事实,以每月1.5%-3.5%的高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招揽集资,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公司将其业务分为托管业务及非托管业务。冯硕等经纪人在吸收公众存款后,由公司财务总监刘景辉(马来西亚籍)支配,所吸收钱款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公司运营,大部分资金被公司陈景辉(马来西亚籍)等人转移,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未扣押在案。
其中刘旭于2013年7月1日通过该公司财务经理刘景辉(马来西亚籍)招聘进入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刘景辉助理,由刘景辉安排其进行财务相关工作。刘旭任职期间,从其农业银行卡转出投资人本金1.1亿元,至今无法追回。
股东站台“公司有矿上、要上市”
辽宁金玉华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成立,注册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73号,法定代表人俞沅成(马来西亚籍),李淑敏在此工作。公司将客户、工作人员转移到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后辽宁金玉华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不再经营。
李淑敏为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大股东、行政经理,在金玉华时期就在该公司工作,作为公司国内负责人,应与陈景辉等马来西亚籍人员共同操作公司的运营、掌握资金的去向。
李淑敏曾亲自去过马来西亚考察,并在年终表彰会,公开虚构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有矿山、公司要上市”等事实,为解决投资人利息问题开空头支票,骗取被害人钱款。
其应当知道被害人资金去向,但到案后拒不交代,逃避返还资金。
2015年年中,上述被告被刑事拘留,随后以各种理由上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或是宣告无罪,不过法院最终认定:上诉理由或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对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处李淑敏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处刘旭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刑罚,同时均被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