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车马很慢,书信很远。古人分手时,常常以诗铭志,如“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而在互联网社交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原本是夫妻、情侣的双方,分手后却会在网络上开启骂战。这种“互撕”行为虽然能逞一时口舌之快,却极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落入侵权范畴。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前任”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很多案件中,原、被告本是恋人关系,分手后,一方将另一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样貌甚至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用侮辱性语言描述对方,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当事人在微博平台发布对他人侮辱、诽谤的言论,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并公布其真实姓名和样貌,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公开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等。
夫妻、恋人离婚、分手后因在互联网上“互撕”“对骂”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类。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一、侵权人多是知名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传播广泛;二、侵权人涉及对权利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交叉侵犯。侵犯名誉权大多表现为用侮辱的语言评价前任,编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混乱、作风不检点;侵犯隐私权大多表现为,在网络中公布前任工作单位、住址、相貌、身体私密部位等信息;三、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部分独立成编,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契合新时代的司法需求,彰显人文关怀。民法典还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传奇的爱情里,卓文君在被司马相如辜负后留下了“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的抉择;陆游负了唐婉,谱写了“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惊鸿照影来”的悔恨。在现实的爱情里,即使不能演绎出千古佳话,也万不该放任心头怒火换得对簿公堂、一纸判决。法官在此提醒:恋人相处,当聚散随缘,对前任和逝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切不可恣意使气,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