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8日讯6月26日,根据新京报报道,河北沧州一女童在火锅店蹦跳与转身收拾桌子的服务员撞在一起,锅内汤水瞬间洒出,服务员和小女孩均被烫伤。
事后,孩子家长表示,孩子在火锅店被烫伤,医院诊断为二级烫伤,且伴随发烧,孩子状态非常不好。并称服务员没有立刻帮女孩脱衣服而是只顾自己烫伤的虎口。自己帮孩子脱掉衣服之后,店长却拿擦桌子抹布擦拭孩子烫伤部位,导致孩子破皮感染,没有第一时间正确处理,要求店方进行赔偿,但店方不予理会。而对此,涉事火锅店则回应称,是孩子突然跑出来撞到店员的,家长不承认自己也有责任,一开始就要求全额赔偿,自己也没有办法。同时表示,自己的服务员伤得挺严重,也在输液,“谁也别联系谁,直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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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火锅店能乱跑吗?孩子不懂事,父母也不懂事?”“感觉店员好无辜,孩子撞了自己,自己也受伤了不说,还要面临索赔!”“孩子有过错,但是店员没有观察四周也应该有责任!”“现在都受伤了,家属要求全赔确实过了,各论各的,走法律程序吧!”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1、饭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饭店等消费场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饭店的服务员不注意与女童发生碰撞,导致女童被烫伤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饭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童父母存在错过可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监护的意义不只是养,还有保护和教育。
《未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具体到本案,一般人都知道在火锅店来回跑动的危险,女童父母也应当知道,而明知道这种危险,却没有及时制止女童的行为,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显然对悲剧的发生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饭店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女童父母也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
3、再次,服务员的损失可以向女童父母索赔,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女童父母虽然可以向饭店进行索赔,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服务员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可以向女童父母索赔。
还应当注意的是,服务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
换句话说,服务员既可以直接向女童家属索赔,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同的是,前者需要区分各自的过错,而后者无论服务员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全赔”!
4、最后,吃个饭,给孩子“弄”一身伤,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遇到这种事情,作为父母在索赔的同时,也应当好好反思自身,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这事您怎么看?
闪电新闻记者 焦蕾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