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3-021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杭州新坐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或者“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扣减回购账户中 114,613 股,即以 135,107,8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287,763.60 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人民币 3.50 元
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5,107,896*0.35)/135,222,509≈0.3497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35,107,896*0/135,222,509=0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
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97)÷(1+0)
元/股=前收盘价格-0.3497。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 0.31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 0.31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8731760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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