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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讯 2月17日,据证监会网站披露,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对于上述处罚缘由,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2021年3月27日,帝科股份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称,计划向公司10名优秀研发和销售人员进行股票激励;2021年4月14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披露;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不过江苏证监局调查发现,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非该公司员工,这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系为其他激励对象代持。
由于帝科股份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江苏证监局认为,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史卫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授意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规行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此,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帝科股份、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受上述事件影响,帝科股份简易程序定增也受到影响。2月15日晚,帝科股份曾公告,鉴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史卫利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违反了相关规定,使得公司不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文件(简易程序)。
文/关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