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违反,十年白干。”最狠竞业协议规定引发热议。
4月25日,网络流传:华创证券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12个月工资收入的10倍作为违约金,并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带来的收益一并退还公司。
该协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离职前月平均基本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决定,且不得超过离职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
就此,时代周报记者多次致电华创证券,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券业员工被要求签订竞业协议,这不是新鲜事。”一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券商投行的流动性较大,“签竞业协议其实比较常见,只不过各家券商的竞业协议都有所不同,有的违约金相对较低,有的是跳槽到头部券商才需要签。”
饱受争议的竞业协议
证券行业的高薪一直是备受关注。数据显示,2021年,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等头部机构,人均年薪约在74.80万元-98.30万元之间。
天下没有免费午餐,高薪或意味着工作高压。券商行业被爆签署不当竞业协议更是屡见不鲜。
2021年8月,有海通证券员工爆料,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海通证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但此后公司表示,消息并不属实。
此前,更有券商机构因竞业限制协议纠纷,与离职员工在2019年对簿公堂。
据协议,这家券商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员工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作为经济补偿。不过,该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涉事券商已有6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协议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员工缺乏依据。”有分析人士指出,普通基层员工并不属竞业协议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价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般员工如果接触公司的‘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则可能被认为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应承担竞业义务。其法理根源在于该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既给他提供了物质条件,培养了经验技能等,也披露了公司赖以发展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竞业协议的签署,确保了该员工在离职后不用该技能和秘密信息效力其他同行业公司,与原公司进行不当竞争。”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澄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指出。
沈澄认为,高管与一般员工承担竞业义务的逻辑有所不同。以券商为例,券商从事的金融中间业务,需要对接大量的渠道和项目资源,对高管的约束,实质上是为避免自我交易等损害券商利益的情况出现。
据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在制定时,曾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做出规定,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该条草案最终未正式写入《劳动合同法》,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成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
“上述上限参考主要针对一般员工。”沈澄表示,对高管而言,可以适用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此时违约金则根据该高管在原岗位上的创收、具备的资源和渠道的价值来定,即便违约金倍数高达10倍,也可能有其合理性。
“员工离职后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也是判断竞业协议能否解除的依据。”沈澄解释称,员工离职后,竞业协议履行与否需通过合同约定,而员工能否解除竞业协议履行的前提,应是前公司有无支付继续竞业津贴。
不敌高薪诱惑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北京、上海、广州、江苏等四地对于竞业协议的履行要求有所不同。其中,上海规定,即便公司没有支付竞业津贴,竞业协议同样能够生效;江苏则规定,假若公司没有支付竞业津贴,竞业协议就属无效协议。
“竞业协议对券业来说有一定的必要性。”沈澄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称,“券商很多时候做的业务是卖渠道、卖资源等,签署竞业协议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资源流失。”
签订竞业协议或给从业人员带来不少“麻烦”。
张婷(化名)曾在某国有银行华南地区分行任副科级职务,主攻机构业务,后因家庭原因离职。“半年后再入职场,空闲期间非常难受。”张婷表示,因离职后需要履行此前签订的竞业协议,她荒废了近半年。半年后,很多业务逻辑、监管要求都变了,又得重新学习,以前的客户资源也得重新维护,跟从头开始没什么区别。
但对于职场新人而言,签订竞业协议的苛刻要求,并不影响券商机构在他们心中的吸引力。
即将研究生毕业的秦韬(化名),是一名双985学历的高材生,打从选专业起,他就已瞄准了“三中一华”这类头部券商。“平台、资源这些对我来说更重要。”秦韬表示,签订竞业协议属于行业普遍现象,不足以成为他进入券商行业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