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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变更信息,真视通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财经网 | 2022-02-21 22:25:12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2月21日,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变更信息,真视通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资料显示,经查,2019年8月24日,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股东、董事马亚和股东、时任董事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真视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

2019年8月30日,真视通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位股东合计持有的真视通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真视通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真视通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2021年8月19日,真视通才首次披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真视通及苏州隆越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胡小周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王国红作为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董事,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吴岚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马亚和陈瑞良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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