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广州市住建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实名注册推送开业信息,及时录入并实时更新从业人员名单。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相关政务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照标准地址录入所经营的房源,取得房源代码后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受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屋;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不得发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赁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三是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的,住房租赁企业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
四是加强租赁合同管理。鼓励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鼓励企业利用自有信息平台对接“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五是落实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平台受理房源信息发布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核验发布房源信息主体资格。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是规范租赁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是保障房屋安全。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租赁住房的相关标准;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八是落实纠纷调处机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房地产租赁协会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