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不仅为家庭收入在中等偏下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提供40%至90%不等的租金补助,还为意外身亡或重疾的承租家庭增加了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的渠道。
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奋发介绍,厦门市自2006年大力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以来,通过保障性租赁房已解决3.5万户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有关政策,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同时,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0%和40%的物业费补助。
此外,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意外事故致残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个月家庭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请自付租金部分的50%作为特殊租金补助,由区一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定,并签订特殊租金补助合同。
记者了解到,上述补助政策已于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