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修订了《山西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
因何修订《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邀请参与修订工作的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旧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提出一系列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山西省委省政府也十分重视禁毒工作,多次对全省禁毒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年省委召开的平安山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将禁毒工作列为平安山西建设六项任务之一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禁毒工作新指示新要求,为共建平安山西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山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贵义介绍。
其次,从现实需要上看,当前国际国内毒品形势严峻复杂,境内毒品与境外毒品、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网上毒品犯罪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毒品多样化、走私全球化、滥用人数扩大化等特点;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山西禁毒形势面临着毒品渗透态势加剧、潜在市场巨大、新业态新领域涉毒犯罪问题突出、打击难度增大等问题。
“《山西省禁毒条例》已实施20年,面对禁毒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重新修订条例正是对当前禁毒工作现实需要的及时回应。”赵贵义说。
全层级压实禁毒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全层级压实相关单位的禁毒责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为记者解读,具体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一是压实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禁毒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要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或者禁毒工作不力的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推动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建立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加强禁毒工作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要落实禁种铲毒责任制、涉毒重点人员管控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二是压实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责任。明确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求禁毒委员会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考评激励机制、监测分析毒情、组织编写制作宣传知识读本、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等。同时还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邮政、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成员单位在禁毒相应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并明确成员单位要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是压实行业、企业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出租转让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物流、寄递企业、影视文艺团体、网络运营者等各类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
结合实际作出首创条款
叶晋明告诉记者,此次修订的《条例》还结合山西禁毒工作实际作出了许多首创条款。
针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无管制依据的问题,《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管理措施,从而解决无法对此类制毒物品实施监管的矛盾。
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发、生产、经营、购买、进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质。对具备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和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信息库;加强可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测仪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委托测试谱图实名登记和谱图报备制度。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测仪器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和委托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情况通报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在特殊岗位从业管理上,《条例》规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应当建立吸毒筛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测,发现岗位工作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予以调离并报告公安机关。
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了信息化保障,为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固化已有禁毒工作经验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固化了已有的禁毒工作经验,体现了山西特色。”赵贵义介绍。
针对上位法对于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执行或者严重违反协议无任何处置措施,《条例》规定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执行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这一规定填补了该类人员的处置空白,使得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形成一个有效管理闭环。”赵贵义说。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人员管控责任不清、措施不明的问题,《条例》明确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所外就医的,经依法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后续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戒毒工作的难点,监管不到位,极易发生复吸问题。
对此,《条例》肯定了山西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的成功实践,在法规中固化为“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衔接”。
奖励举报与法定举报相结合
“禁毒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全民共同参与。虽然全省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禁毒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仅需要每一个人洁身自好,主动拒绝毒品的诱惑,而且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禁毒上有所作为。”赵贵义说,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奖励举报与法定举报两种方式。
在奖励举报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人”。
在法定举报方面,《条例》在多处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举报义务,比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出租人、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除上述条款外,《条例》还明确了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金融机构等部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都应当主动报告公安机关。”赵贵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