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就对员工有约束力了?自愿加班加点,企业就得支付加班费?年终考核未通过,企业就能立即辞退员工?这些看起来正常的事情,其实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须民主通过才有效
张成因违反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被公司予以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张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公告并对他进行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张成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才对他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张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因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张成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明确才能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一方面,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即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谓“明确”,即企业应当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采取公示、对员工培训、签订合同时告知员工等方式让员工知晓。本案中,公司内部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虽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未依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未有证据表明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张成,故该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公司依据该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张成作出的辞退决定也无依据,依法应被撤销。
自愿加班未必能得到加班费
李琼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确定他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他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李琼很勤奋,经常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期满后,他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合同期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不过,公司却认为,对李琼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其延时加班,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李琼平时的延时加班,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行为,并且,他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考核不合格”
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底,陈伟在与某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被告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陈伟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了支持。
【法律解析】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