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在此基础上,第二项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5%。
第三项调整标准向70岁以上老人倾斜。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3元;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此次调整养老金标准依旧充分照顾艰苦边远地区。根据《通知》,在三项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通知》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