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8日由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上海的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新修订的条例于即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中有不少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举措。尤其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两个“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五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五。
条例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上海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销,并按照规定补充资本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且,上海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更能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丁伟说。
疫情发生以来,上海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优惠政策,全力为其减负。一些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也被吸收进新修订的条例转化为“长期举措”。如条例明确,上海要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 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并就不可抗力免责、灵活用工等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