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是快速、精准作出应急决策的关键。《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办法》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流程由串连改为串连、并连结合,拓宽了信息上报的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