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公众号“北青深一度”发布一篇题为《仍被困在婚姻法”二十四条“里的人们》的报道,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再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报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实施已有一年多,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但仍有一些人被“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里,“被负债”后脱债务危机的过程并不顺利。关于“二十四条”的争议不是个新话题,但其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该报道发出后引发广泛关注,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不知情、没签字、未获益的一方该不该对配偶的借款行为负责?那些被“二十四条”困住的人们该何去何从?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为何纠错夫妻债务纠纷的历史疑案还那么难?可以说,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如何实现公平,仍考验着立法者和执法者智慧。
争议中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2003年,最高法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二十四条”旨在解决“假离婚真逃债”问题,避免出现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不过,该条款实施后饱受社会质疑。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非法举债”或“虚假举债”导致对方“被负债”的情况频出,废除“二十四条”的呼声越来越多。
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提到对于虚假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引发的不法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得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此同时,最高法还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等。不过,关于“二十四条”的争论并没有停止,有人认为小修小补已无济于事,应立即加以全盘废除。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被不少因对债务不知情、未获益的“被负债”者视为“翻身的希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佳友评价说,新的司法解释是对引起轩然大波的“二十四条”又一次直接回应。较之此前的“零打碎敲”,这一次可谓“脱胎换骨”的“大手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认为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也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救济途径。
部分当事人仍难摆脱“二十四条”之困
据媒体报道,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被负债”者丁玲华(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从2014年开始收到法律传票,丈夫所借6笔民间债务,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夜之间,大学教授成了“老赖”)对自己牵扯的六起债务案件进行再审申请,被法院一一驳回。其中,有五起案子已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法院以超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由直接驳回。未过期的一个案子,在原有证据上,法院认为依照原有司法解释,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丁玲华的经历,只是众多被“二十四条”困住的人们的一个缩影。
实际上,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最高法曾于2018年2月发布解释文件,提出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而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应加大调节力度。不过,再审结果不太理想。
此前,澎湃新闻曾以“夫妻债务”为关键词,在法律文书数据库OpenLaw上检索了判决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新解释”生效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再审判决书,从中抽取出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为主要争议点的409个案例展开分析。以“二十四条”为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再审判决的案件占比为29%。这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分别认定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数量差距悬殊,前者高达93.39%,后者低至6.61%。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也关注了婚姻法“二十四条”。她曾指出,经济活动和这类案件比较多的省区,案件中承担夫妻债务连带责任的配偶90%是女性,因为纠正和改判的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没有执行,她们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很难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中断了事业。“建议最高法院能够指导各地基层法院对没有进行甄别纠错的案件继续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在一定时限内及时纠错。”邓丽说。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能用新法标准去审理旧案。关于对已生效案件的再审问题,有长期从事婚姻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已经终审的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中,法院甄别时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原则,终审案件,满足三个标准之一,就可以再审。
不少人直接以新司法解释出台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申请的原因何在?业界有声音提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单纯以“新解释”出台去申请再审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就会很难,应该改变思路,在案件事实上寻找新的证据,促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细化规范堵住“被负债”漏洞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表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也曾呼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对夫妻债务关系作出详细规范。她说,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能否写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广大妇女群众关注的焦点,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予以回应。今年6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最高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终于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
“共债共签”可能会使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被大幅提高,其法律风险增加。而过分强调所谓“共债共签”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同时,在注重“被负债”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给逃债开启方便之门,比如可能存在夫妻一方借款后,私下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后,通过离婚逃债的情况。
在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看来,通过立法进一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非常必要,比如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问题的举证。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主张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当由债权人或丈夫负举证责任。新的解释对此没有规定,立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主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当事人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特约舆情分析师 陆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