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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或乱伦也不能堕胎!美国阿拉巴马州惹众怒...

和讯名家 | 2019-05-27 10:02:51

2019年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地方法规,规定自法案生效起除非孕妇怀孕被确信将威胁母体生命外,自怀孕日起便不得堕胎,即便怀孕系因被强奸或乱伦所致也不能例外。

消息传出,立即在美国乃至全球引发激烈争论。社会保守派人士对此大声叫好,认为此举“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而女权主义者则强调“怀孕与否是女性个体权、是基本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此举“侵害了女性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一些社会学家则担心,严厉的反堕胎法可能导致大量不愿继续妊娠、却无法获得合法堕胎权的孕妇冒险选择非法堕胎,从而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和危险后果。

曾几何时,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堕胎列为严禁和非法之列,其理由则五花八门,或因为宗教典籍上的清规戒律,或将“人丁兴旺”视作富国强兵之根本,唯恐放开堕胎将导致国弱兵乏。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即便历史上曾制定严格反堕胎法的一些国家,如今也开始允许有条件限制的堕胎。

曾几何时,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堕胎列为严禁和非法之列,其理由则五花八门,或因为宗教典籍上的清规戒律,或将“人丁兴旺”视作富国强兵之根本,唯恐放开堕胎将导致国弱兵乏。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即便历史上曾制定严格反堕胎法的一些国家,如今也开始允许有条件限制的堕胎。

如以色列自1977年起将是否允许堕胎交由一个专门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其中至少一名女性)来裁定,曾经号称“世界最严厉反堕胎”的爱尔兰、智利和西班牙,也不同程度出现了立场松动。

爱尔兰1992年11月起允许孕妇赴海外堕胎,2014年允许孕妇在健康受威胁前提下合法堕胎,2018年5月25日公投通过宪法第36号修正案,删除宪法中禁止堕胎的条款,允许妊娠12周以内或危及孕妇健康情况下的堕胎;

智利2017年9月起允许“母体健康受威胁、胎儿判定不能存活、母亲因强暴而怀孕”三种情况下的堕胎合法;

西班牙2010年承认14周以内终止妊娠“完全合法”,22周以内孕妇有健康威胁或胎儿畸形前提下堕胎合法。

如今在全球范围内,仅有马耳他、安道尔、梵蒂冈、圣马力诺、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帕劳、萨尔瓦多、海地、多米尼克、洪都拉斯、苏里南、尼加拉瓜、刚果(布)、刚果(金)、加蓬、埃及、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等22个国家仍然完全禁止堕胎,甚至将堕胎入刑。

英国在堕胎问题上的法律变化曲线是相当典型的:

尽管不是从教规上严禁堕胎的天主教国家,但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用专门法律禁止堕胎的国家,早在1803年就通过了全球第一个反堕胎法案《艾伦伯勒勋爵法令》,规定堕胎违犯刑律,最高可判处死刑;

1861年《人身犯罪法》第58条将最高刑期降为终身监禁;

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将堕胎视作“杀害婴儿”;

1967年《堕胎法》允许孕28周内的有条件堕胎;

1990年《堕胎法》修正案再度放宽堕胎限制。

美国是在英国北美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的国家,但独立时间早于《艾伦伯勒勋爵法令》,因此在堕胎问题上一度缺乏统一法规,甚至各州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总体上是将堕胎视作“不可接受”,二战前美国仅有一个州(康涅迭戈州)立法允许有条件堕胎。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多起因误服药物导致胎儿畸形、新生儿终身残疾的悲剧,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1月22日通过《罗诉韦德案例》,承认妇女堕胎权受宪法隐私权有关条款保护,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怀孕三阶段”概念,并允许孕妇在怀孕第一阶段(0~3个月)自由选择是否终止妊娠,即以法律形式认定3个月内胎儿不享有生命权。

对此,美国国内保守派十分不满,长期以来一直试图采取法律措施推翻《罗诉韦德案例》,或至少在本州内加以限制。2006年3月6日,南达科他州州长朗兹通过地方法案,禁止该州内一切堕胎行为,希望此法案能激起相关诉讼并最终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数为反堕胎人士,朗兹相信一旦如此则有机会“翻盘”,且希望借挑起这一话题在同年11月州长选举中获胜。但事与愿违,年底的州长选举他不但败选,反堕胎法案也被同时举行的公投否决。爱荷华州(2016年)和俄亥俄州(2018年)分别通过“心跳法案”,规定“只要能听到胎儿的胎音心跳”就算生命,堕胎即属非法,试图借此部分推翻《罗诉韦德案例》的规定。

此次阿拉巴马州“5·15”立法尝试,只是保守派在这个问题上的又一次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围绕堕胎权的法律博弈,在美国已超越了“女权与胎儿生命权”这个旷日持久的传统争议,双方所争已不仅是“生命之未来”,而包含了复杂的社会、政治博弈因素。

传统上美国东北方爱尔兰后裔集中的州、农业州和南方一些信奉天主教拉美裔聚集的州,拥有强大的反堕胎势力,而其他一些州则主张“堕胎自由”或“堕胎是尊重女权”的呼声较高,由于分别代表不同的社区和社会阶层,传统上美国共和党内反对堕胎的呼声较高,而民主党支持更宽松堕胎法律的力量较强。原本这种政治分野是模糊的,民主党内也有许多反堕胎派,反之亦然,但近年来民主党人极力取悦女权团体,而共和党则希望借“反堕胎”挖传统上更亲民主党、人数众多的拉美裔移民墙角,因此围绕“堕胎权”的法律博弈在政治因素作用下更加激化。

前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对“堕胎权”持宽容态度,主张在《罗诉韦德案例》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限制;而一贯以“逢奥巴马必反”相标榜的现任总统特朗普则主张从法律层面收紧堕胎限制,改3个月内无条件允许堕胎为“只允许特定条件限制内的堕胎”,且在任上,特朗普通过推举保守派新任大法官,取代因各种原因离职的自由派大法官,成功地让保守派再度掌握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席位,握有了联邦层面立法、释法的主动权,这无疑令各地反堕胎保守派人士深受鼓舞。前述几个州的“心跳法案”集中出炉于特朗普时代,并非偶然,此次阿拉巴马州的“5·15”立法,不过是这一潮流的最新一波。

被强奸也不能堕胎!美国这个州惹众怒...中国女星发声:同反对!
 

然而阿拉巴马州此举似乎走得太远了:特朗普本人在堕胎问题上的一贯主张是“为堕胎增设限制条件”,即只允许在特定时段(这个《罗诉韦德案例》中就有规定)、特定情况(如妊娠危及孕妇生命、胎儿可能畸形、怀孕系因强奸或乱伦等)下的妊娠采取堕胎,这种主张虽然较《罗诉韦德案例》的规定保守,必定会遭到女权团体和自由派的反击,但实际上是符合世界多数国家在这方面规则的,以“国际惯例”来衡量并不算“出格”;而阿拉巴马州“5·15”立法规定“无差别”禁止堕胎,则等于让美国在堕胎立法方面一步退回到1992年之前的爱尔兰和1967年之前的英国。

共和党内不仅有“无差别”反对堕胎的保守派,也有许多代表工商业者、中产阶层的人士,主张“有条件有限制允许堕胎”有助于党内在这个敏感问题上凝聚共识,对抗标榜“自由化”的民主党人,但正所谓“过犹不及”,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过于“复古”,就会让党内发生分歧和争吵,并导致共和党支持者和特朗普“铁票仓”对其支持的动摇和对其态度的两极分化。

这些显然都是即将正式宣布开启2020年争取连任进程的特朗普此时此刻所不愿面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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